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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代表處的常見問題
点击数:1409    发布时间:2009/3/12

1)問: 在深圳設立的代表處如何計算所得稅?
答: 所得稅計算方法:
 收入額 = 本期經費支出額/(1- 核定利潤率10% - 營業稅稅率5%)
 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 = 收入額 × 核定利潤率10% × 企業所得稅稅率15%
 
2)問: 計算收入的經費支出包括哪些費用? 
答: 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員工的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物品采購費(包括汽車、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産)、通訊費、差旅費、房租、設備租賃費、交通費、交際費、其它營運費用。
 
3)問: 利息收入可否扣減經費支出額? 
答: 利息收入不得沖抵經費支出,應以其實際發生的經費換算收入征稅。
   
4)問: 代表處的固定資産可否計算折舊? 
答: 如果代表處有完整的財務記錄,便可按月計算折舊。
   
5)問: 代表機構有哪些費用可不列入經費支出? 
答: 有下列幾項:  總公司邀請訪問,由常駐代表處墊付的有關人員的機票費用
總公司組織的代表團訪華,由常駐代表處墊付的該代表團人員在華食宿費用、交通費用以及交際應酬費用等
總機構在華舉辦大型展覽,由常駐代表機構墊付的有關費用
代表處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
代表處以現金形式用于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
 
6)問: 無償使用總公司擁有的物業作辦公地址,是否要按經費支出計算收入繳納營業稅? 
答: 代表處無償使用總公司的物業作辦公地址,需要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計算租金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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