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的概念
香港《公司條例》第2條對"公司"作如下解釋:公司是指依本條例組成註冊的公司或指現有公司。香港的公司:公司是指具有法人團體身份,為法律承認有存在權利和責任,並與其發起人、董事和成員截然分開的社會組織。
公司的法律人格
儘管各國的公司有許許多多的不同,但有一點,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卻都是一致的,那就是:公司屬於法人。公司一旦成立,其在法律上便獲得了獨立的人格,有表徵其獨立人格的名稱,並在財產、責任等方面與其成員相分離。
香港公司的分類
香港私人公司,香港公眾公司,香港上市公司,香港控股公司,香港公司集團,香港海外公司,香港無限公司,香港有限公司。
不具法人資格的經營團體
是指以商業經營、贏利為目的,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及團體。主要有個人企業和合夥企業兩種形式。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二(私人公司PrivateCompany)
香港私人公司(PrivateCompany)又稱封閉式公司、不公開公司、少數人公司或不上市公司。它既非通常所說的私營公司,也非所謂的獨資公司。
《公司條例》第29(1)條規定,香港私人公司是指一間其公司章程細則必須載有適當條文作出以下三方面限制的公司:
1.限制將其股份轉讓的權利;
2.香港公司成員的人數不超過50人,但不包括受雇於該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於該公司而在受雇期間及在終止受雇之後一直作為該公司成員的人;
3.禁止邀請公眾人士認購該公司任何股份或債權證(債券)。
第29(2)條規定,2個或2個以上的人共同持有1股或多於1股的股份,該等人士須視為單獨的1名成員。無股份劃分的擔保有限公司和無股份劃分的無限公司,只要其公司章程細則符合《公司條例》第29(1)條的規定,也可註冊為香港私人公司。儘管如此,《公司條例》附表C、D、E只適用於擔保有限公司和無限公司,不管這些公司是私人公司還是香港公眾公司。
原則上,私人公司也必須至少有2名成員和2名董事。至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方法,香港私人公司的章程細則一般都有明文規定(見附表A第Ⅱ部分第2(a)條)。實踐中經常採用的方法是:
1.規定公司成員的優先購買權,即私人公司的成員在轉讓其股份時,應以合理價格優先轉讓給本公司的其他成員,否則有關轉讓是無效的;
2.規定私人公司的董事有決定權,即公司董事可不給予任何理由而拒絕就股份轉讓進行登記,不論該股份是否為全部繳足股款的股份。
香港《證券上市管理規則》明文規定,上市公司必須為公眾公司。因此,可以說私人公司屬非上市公司。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三(公眾公司PublicCompany)
香港公眾公司(PublicCompany)又稱開放式公司、公開公司、多數人公司或上市公司。《香港公司條例》未對公眾公司進行定義。根據香港普通法,香港公眾公司是指沒有公司的章程對自己設定那些要求私人公司必須具備的限制的公司。香港公眾公司的特點是股票可在聯合交易所掛牌公開進行交易,成員的人數也沒有法定最高數額限制。
因為香港公眾公司的規模一般較大,股東(成員)人數眾多,所以《香港公司條例》對香港公眾公司作出了較為嚴格的要求:如公開業務經營狀況;向投資者和公眾公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等。也就是說,香港公眾公司的經營要貫徹"公開原則"的要求,以保護廣大投資者和與公司進行交易的第三者的利益。
香港公眾公司不能等同於上市公司(listedCompany)。香港公眾公司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申請其股票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交易。而香港上市公司是其股票已經在聯合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公司。上市公司必然是香港公眾公司,而香港公眾公司則不一定就是上市公司。
香港公眾公司因為不受私人公司必須具備的三個條件的限制,在募集資本、擴大經營規模以及股東通過股份的轉讓隨時轉移風險等方面,具有私人公司所不具有的優點。但香港公眾公司的公開制度容易暴露公司的經營秘密,股東人數的眾多會導致公司缺乏凝聚力,等等。在香港,私人公司的數量遠遠超過公眾公司,但公眾公司在商業及工業中所起的作用卻仍是巨大的。
香港私人公司可依法改組為香港公眾公司。香港公眾公司也可依法改組為香港私人公司。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三(上市公司listedcompany)
上市公司(listedcompany)指一間其任何股份在聯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非上市公司(unlistedcompany)指一間其任何股份沒有在聯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根據香港《證券上市管理規則》、《上市條例》和《公司條例》的有關規定,一個公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能向聯合交易所的上市部申請批准其股份上市:
1.上市的公司必須為公眾公司,私人公司不得申請;
2.申請上市的公司的主要業務必須是公眾有興趣的;
3.申請上市的公司必須最少獲得1名交易所會員的提名;
4.申請上市的公司所有在上市前必須公佈的資料必須經聯合交易所上市部批准;
5.申請上市的公司還必須交納首期上市費10萬元。
以上為《證券上市管理規則》中證券首次上市的一般規則。
除一般規則外,申請上市的公司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該公司的股份于上市時以上市價格估算的總市值不少於5000萬元;
2.公眾持有該公司的股份一般不能少於公司已發行股本的25%;
3.申請上市的公司必須有相當年期的業績記錄;
4.申請上市的股份配售與該公司或其附屬公司的雇員或過去雇員的比例在正常情況下不得超過10%;
5.所呈交的各項帳目,必須符合法例規定及上市委員會接納的會計標準,以及必須經符合資格的核數師審核。
上市申請應向上市委員會提交,同時提交證監專員存案。上市申請主要是由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及上市部審批,而證監專員在一定情況下有拒絕上市的權力。
一般說來,私人公司是非上市公司,但非上市公司則不一定全都有私人公司。除私人公司外,不符合上市條件的公眾公司也屬非上市公司。公眾公司並不因為其未能在聯合交易所上市而淪為私人公司,只要其章程細則沒有對之作出限制以符合私人公司的條件,它們仍作為公眾公司而存在。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四(控股公司holdingcompany)
什么是控股公司
根據《公司條例》第2(4)條,一間公司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者即為另一間公司的控股公司(holdingcompany)。這些條件是:
1.控制另一法人公司的董事局的組成;
2.控制另一法人公司的過半數的表決權;
3.控制另一法人公司過半數的已發行股本,需要注意的是,在所持股本中如部分在分派利潤或資本時無權分享超逾某一指明數額之數,則該部分不計算在該股本內。
4.另一法人公司是該公司的附屬公司的附屬公司。
控股公司又分為單純的控股公司和混合的控股公司。前者以控制其他公司為專門目的;後者除了掌握其他公司的股份外,本身也從事經營活動。
控股公司是否就是母公司?
一般認為,在很多時候控股公司的概念與母公司是一致的,但是有時又有不同。不同之處在於控股公司以控制另一公司的股份為已足,不必參與被控公司的經營活動,而母公司一般是直接控制其子公司的經營活動的。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五(公司集團(groupcompanies)
公司集團(groupcompanies)指由數家公司組成的具有多元的、多層次性的一種壟斷性聯合組織。一般來說,公司集團本身並非一個獨立的法人組織,而其組成成員公司的都是獨立的法人。作為公司集團的成員的公司都有自己的名稱和章程,有自己的財產和帳目,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公司集團中成員公司的組合是鬆緊不一、形態萬千的,並非只有母子公司這樣一種組合形式。
為了保護投資者,《公司條例》對公司集團作了以下主要規定:
1.私人公司擁有任何附屬公司,或是另一間根據《公司條例》組成及註冊的公司的附屬公司,或是一間現有公司的附屬公司,那么該私人公司不得享有《公司條例》第141D條賦予的豁免權(《公司條例》第141D(3)條);
2.公司集團在其財政年度終結時,要提交集團帳目給公司查閱(《公司條例》第124條)。提交公司查閱的集團帳目,必須真實而公平地反映公司及集團帳目所處理(dealwith)的附屬公司的與公司成員有關的整體事務狀況與利潤或虧損(《公司條例》第126條);
3.《公司條例》第142條或143條獲委任調查某公司事務的審查員,如認為該公司是某一公司集團的成員,則該審查員可以為完成該調查而調查其所屬集團內其他成員公司的事務(《公司條例》第144條);
4.一公司屬於某公司集團的成員公司,則任何此等公司的董事,對於處置任何固定資產的建議,如所建議的資產處置的代價款額或價值及在有關期間內所處置的固定資產的代價款額或價值的總和超過公司在最近一份於大會上提交公司查閱的資產負債表內所示的固定資產價值的33%,除非該建議已獲公司在大會上的批准,否則不得將之實施。
可見,在集團內部,各成員公司既相互獨立,又相互關聯和約束。這是公司集團利益、成員公司利益、投資者利益要保持平衡的體現。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六(海外公司overseacompany)
海外公司(overseacompany)是指在香港以外地區成立為法人並于《公司條例》生效後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公司,以及在香港以外地區成立為法人並于《公司條例》生效前已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而且在《公司條例》生效時仍繼續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的公司。《公司條例》第11部對海外公司作了專門規定。
海外公司的註冊
於1984年8月31日當日或以後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海外公司,須於該營業地點設立後1個月內,將下述檔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組織公司或界定公司組織的憲章、法規或公司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或其他文書的經核證副本。具訂明格式載有公司董事及秘書詳情的董事、秘書名單。具訂明格式的名單,其內載有一名或多名居於香港並獲授權代表公司接受須向公司送達的法律程式檔和通知書的人士的姓名及地址,及公司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及該公司在其成立為法人地方的主要營業地點及註冊辦事處的地址;授權他人代表公司接受送達法律程式檔及通知書的委任備忘錄或授權書,或其他文件,該委任備忘錄、授權書或其他文件須有公司印章或以對公司有約束力的方式由他人代表公司簽署。該公司註冊證書的核證副本,或該海外公司按其成立為法人所在地的法律、慣例不發給公司註冊證書的,則應提交註冊處長認為足以證明其成立為法人的其他證據。?除海外公司屬私人公司或實際上具有與私人公司相同的一般特徵外,要交付公司最近期帳目的經核實的副本。上述文件如以英文以外的語文撰寫,則須提交經核證的英文譯本。遵從該規定的海外公司,註冊處長須將其名稱記入海外公司名冊,並簽署證明有關公司是依據《公司條例》第11部註冊的公司(《公司條例》第333條)。
任何在1994年4月29日前註冊的上市海外公司,均須在1994年4月29日後3個月內,向註冊處長交付一份具訂明格式的董事名單,(《公司條例》第333(2A)條)。
對海外公司文件的送達
任何根據《公司條例》第11部註冊的海外公司,均須有一名居於香港獲授權代其接受送達法律程式檔及通知書的人,如該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因其他款能預見的原因而不能夠代表公司行事,則公司應在事後指明另一人代替該不能行事的代表人,並向註冊處長登記。任何須向某海外公司送達的法律程式檔或通知書,如交如此委任的代表人或留在該代表人的位址或以郵遞的方式送交該人,則視為送達。如某海外公司沒有如此委任代表人,或已委任的代表人已去世、不再居於香港、拒絕接收或因任何原因不能送達,則有關檔可以下述方式送達:?將有關文件留在或寄往該公司在香港設立的任何營業地點;?如該公司在香港不再設有營業地點,以掛號方式將有關檔寄往該公司成立為法人地的註冊辦事處及主要營業地,如並未有如此登記的地址,則將檔留在或寄往該公司於以往3年內曾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的地方。
海外公司的法律地位
海外公司雖然在香港開設營業地並進行了登記,這並不意味著與其在香港以外地區成立法人的公司相分離而獲得一獨立的法人資格。除非海外公司的名稱或商號因某種原因而被註冊處長指令更改,海外公司仍使用其既有的名稱。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七(無限公司unlimitedcompany)
無限公司(unlimitedcompany)指依照《公司條例》註冊成立,其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責任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註冊公司。在香港,依據《商業登記條例》登記的獨資或合夥企業也被稱為無限公司,但獨資和合夥企業與無限公司的不同之處是前二者並不具備法人資格。
無限公司分無股份劃分的無限公司和有股份劃分的無限公司。股份的劃分並不影響股東對公司承擔的責任。股份劃分的作用在於劃分股東之間的責任和控制權,股東也可轉讓股份。但由於《公司條例》第170(1)條的規定,無限公司的股東即使已經離開公司,仍可能因該條的規定而負擔償還公司債務的責任。這樣,股份的轉讓並不能使股東真正脫離公司,這是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效果大不相同的。
無限公司的成員一般沒有最高人數的限制,但屬於私人公司的無限公司除外。
儘管無限公司的股東負擔無限責任,並不意味著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是不分彼此的。無限公司與其成員仍是相對獨立和相互分離的法律主體。故無限公司的債務和其成員的債務相互分開,無限公司的債權人不能針對個別股東起訴,被訴的無限公司將視情況要求其股東按比例向公司繳納款項。
根據《公司條例》第19條,無限公司可以重新註冊為有限公司,其手續為向註冊處長遞交一份公司成員大都願意將無限公司轉為有限公司的決議。但改組後的公司對其改組前的權利義務不發生影響。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八(有限公司companylimited)
成立公司可以根據《公司條例》在公司註冊處註冊。公司有很多類別,但99%以上的創業者選擇成立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稱為私人公司)。在香港,私人有限公司超過50萬家,但公眾公司則只有一兩千家。
創業者如屬下列情況,可以考慮成立私人有限公司經營生意:
希望限制生意運作的法律責任;
希望利用獨立的法律個體,亦即以公司形式經營生意;
希望利用公司的流動資產作為抵押,向銀行取得融資;
希望下放權力給一些管理人員代為經營生意。
有限公司的分類
1.股份有限公司與擔保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貿易公司或營業公司最常見的形式。這類公司的股本分為若干股,每股有一定價值。公司的部分甚至全部股份由投資者持有。投資者就是公司的股東。如果公司生意興旺,利潤豐厚,會根據持股量分派股息給投資者。如果公司虧損,投資者的損失最多是完全喪失投資在公司股份的金額。換言之,投資者的責任限於股份的價值。
公司股份通常在發行時完全繳足股本。不過,發行的股份有時候只是部分繳足股本,未繳足之數股東必須負責。
擔保有限公司的形式往往用於成立會所、社團、學校、慈善團體等。
公司成員的責任限於在公司清盤時承擔的繳款額。公司成立時,成員毋須出資,只須承諾公司清盤時分擔某一金額便可。實際上,承諾的金額都是微不足道的,例如100元。
擔保有限公司也可以有股本,以照顧到公司日常運作需用資金的情況,或公司間可能需要分派股息。不過這類擔保有限公司在香港並不常見。
2.私人有限公司與公眾有限公司
私人公司往往是成立來經營小型業務的。根據《公司條例》,私人公司是指藉其章程細則作出下列規限的公司:
a)限制將其股份轉讓的權利;
b)限定其成員人數不超過50人,但不包括受雇於該公司的人士,亦不包括先前受雇於該公司而在受雇期間及在終止受雇之後一直作為該公司成員的人士;以及
c)禁止邀請公眾人士認購該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債權證。
公眾公司是不符合《公司條例》上述定義的公司。
私人公司不必將帳目提交公司註冊處,所以公司的財務狀況較為保密。反之,公眾公司要將周年帳目提交公司註冊處,以便存檔供公眾查閱。
上市公司是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公眾公司。上市的股份,公眾可以自由轉讓。公司上市後,發行股票賣給公眾,可以籌到大筆的資金。對於上市公司銀行也會更樂於提供融資便利。
有限公司的優點
在公司註冊處註冊的私人有限公司有下列優點:
1.責任有限──股東對公司的責任限於持股量的金額。財政負擔限於買入公司股份的投資金額。一旦公司未能清償債務,可以由股東、債權人或法庭提出清盤,變賣公司所有資產以清償公司債務;就算資產不足以清償債項,債權人只能討回的金額也僅限於變賣資產所得,公司股東無責任湊款還債。
2.股東改變不影響公司的存在。公司的組織其實分為兩個層次,擁有權在於股東,董事負責管理。股東需要資金或不想再投資在公司,可以賣出手上的股票,轉讓予他人。這樣做不會影響公司的運作。不過,實際上,有些小型私人有限公司的股東往往也是公司的董事,因此股票易手也影響到公司的管理層。
3.融資──公司可以利用浮動抵押取得融資,亦即公司可以向銀行借款,以全部資產,包括廠房、機器、生財工具、待沽存貨、帳戶作為抵押。雖則如此,公司在日常營業中仍然可以買賣、替換及以其他方式處理這些資產而毋須得到銀行批准。
4.擁有權──在法律上,公司是一個獨立的人,可以用本身的名義擁有財產、與人訂約,就算股東有變也不受影響。公司也可以對人提起訴訟。
5.管理──公司的另一個特性是擁有權與管理權分開。股東是擁有公司的人,董事和公司秘書是管理公司的人。股東的責任有限,可以任命管理專才、生意專才替他們經營和管理生意。股東只是負責出資組成公司資本。他們投資於公司,如果公司賺錢,可以獲派股息。
有限公司的缺點
另一方面,有限公司有以下的缺點:
1.公開資料──法例規定公司必須向公司註冊處呈報某些資料,向公眾披露。例如,公司要將下列資料存檔方便公眾查閱:資本結構;股東、董事及秘書的個人資料;抵押轉讓股份等。公眾公司更要將周年帳目公開披露。
2.公司受《公司條例》規管。與合夥經營比較,成立公司的程式較為繁複。此外,在公司成立後,董事和秘書繼續有責任向公司註冊處呈報指定的報表。公司亦須備妥經審核的帳目。
3.程式複雜──公司必須保存某些登記冊,例如成員登記冊、董事及秘書登記冊、押記登記冊等。在公司運作中也有各類會議,例如股東周年大會、特別股東大會、董事局會議等。公司必須保存這些會議的記錄。決議也有多種。投資者有意成立公司必須對此有所掌握。
4.結束營業──通常,公司結業只可以清盤。清盤時必須委託清盤人變賣公司的資產、將變賣所得分派給債權人和股東。如果公司的資產足以抵銷負債,可由公司成員自動清盤結業。如果資產不足以抵銷債務,正常的做法是由債權人自動清盤或強迫清盤。清盤的程式本身既複雜又昂貴,往往需要委聘律師或會計師事務所辦理。一間「普通」的公司清盤費用可能超過1萬元。
5.稅務──公司利得稅稅率是17.5%,稍高於獨資企業和合夥商號。不過,公司很多開支都可以扣稅,例如董事酬金,所以,雖然公司稅率較高,但成立私人有限公司也未必一無是處。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九(個人企業又稱獨資經營,soleorindividualproprietorship)
個人企業(又稱獨資經營,soleorindividualproprietorship)指個人單獨出資經營而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個人企業的出資者即是個人企業的企業主。個人企業的欠債和資產,也是出資者的欠債和資產。個人企業的資產不足以償付營業債項時,出資者須以本身其他資產補上。在稅務法上,個人企業的盈虧,可以不和出資者本身的收支計在一起。不過,出資者仍須負責繳交本人的應深入息稅和其個人企業的溢利稅。
個人企業與註冊公司的不同,大致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個人企業不是法人,企業主具有獨立人格而個人企業卻沒有獨立人格。註冊公司是法人,具有獨立于其成員之外的法律人格。
2.個人企業既然不是法人,就無法獨立承擔責任而由企業主個人負無限責任。依照《公司條例》成立的無限公司的成員也要承擔無限責任,但無限公司畢竟是一個獨立法人,具有相對獨立的資產和責任能力,並能成為訴訟主體。個人企業也不同於"一人公司",因為後者也是法人,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3.個人企業可以有自己的名稱,但除具有商譽或用作注冊商標的名稱外,並不限制各個人企業之間在使用名稱上的相同或相似。而註冊公司的名稱一船是具有獨立性和排它性的。
4.個人企業的設立也相對容易,出資者只需到稅務局商業登記處申請商業登記表格,連同登記費一併交回,稅務局便可在數日內發出商業登記證。而註冊公司的設立則要複雜得多。
5.個人企業沒有公司相對穩定,個人企業會因企業主死亡而結束,或因企業主個人意志決定而結束。一個註冊公司的解散程式是很繁瑣的,並且註冊公司一般不會因某個成員的死亡或破產而結束存在。
6.個人企業深受企業主個人資產、能力、信用等限制,規模不可能很大,因而在經濟生活中不可能象公司那樣風騷獨領。
此外,個人企業可隨時轉讓。承讓人由接受之日起負責該日以後的一切收支,除非出讓人和承讓人另有協議。不過,個人企業轉讓必須依照《業務轉讓(保障債權人)條例》的規定,在兩份中文報紙和一份英文報紙上刊登轉讓啟事,否則出讓人不能免去責任。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十(合夥企業partnership)
合夥(partnership)指以營利為目的,依據各合夥人之間的合約建立起來的商業組織。在香港,合夥分無限責任合夥和有限責任合夥。前者由《合夥條例》(香港法例第38章)調整,後者由《有限責任合夥條例》(香港法例第37章)調整。
依據合夥業務的不同,合夥又分為專業合夥和非專業合夥。除非是律師、會計師、證券經紀等專業合夥,合夥人數不可超過20人。超過20人的註冊為法人公司。可見非專業合夥與註冊公司之間的界限並非十分嚴格。
註冊公司與合夥的不同,大致有以下幾點:
1.註冊公司為法人,有永久延續性。而合夥則不是法人,隨合夥人喪亡而解散。
2.註冊公司與其成員屬不同法律主體,兩者權利義務不同。合夥企業與和各合夥人唇齒相依,資產和義務互通。
3.作為法人,註冊公司有獨立的財產,能獨立承擔責任;合夥不具有獨立的財產,合夥的財產由合夥人共同所有。無限合夥的合夥人互負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中的無限合夥人對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
4.註冊公司的行動準則是公司的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凡接受該大綱和細則的人,可通過持有股份而加入公司,成為公司的成員。但除董事、經理外,公司的成員並無經營權。各合夥人之間是通過合夥合約聯接起來的,沒有各合夥人的同意,第三人不能加入合夥。各合夥人(除有限合夥中的有限合夥人外)都能代表合夥和其他合夥人經營業務。
5.註冊公司成員的變動一般不會影響公司的存續,但無限合夥的成員或有限合夥中的無限合夥人的存亡、變動會導致合夥的解體。
6.註冊公司的股東並無保守商業秘密和負競業禁止的義務,也無絕對信義責任。而合夥人之間則應相互忠誠不欺;
7.註冊公司所負責任的債務,只可向該公司追討,其權利也只可由公司出面執行。合夥企業的各合夥人,可由合夥的債務被債主直接追討。
8.註冊公司的成員或股東,不視為公司的代理人,不可使公司因其行為受束縛。合夥人可隨時以合夥企業的名義與外人訂約,向外借債。
9.註冊公司的商譽屬該公司,公司成員不得侵佔,也不能擅用。合夥企業的商譽屬合夥人共有。合夥人在拆夥後,可各自用原合夥企業名稱。
10.註冊公司包括一些並非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而合夥則必須以營利為目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數人之間可以形成另外一種非法人團體的聯合,但不能組成合夥。
11.註冊公司的組織形式,由《公司條例》詳為規定,合夥的組織形式則相對靈活,只要不違反法律,可由合夥人以協議決定。